百色市停车场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管理监督、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一)未在停车场出入口显著位置设置停车指引、停车场标志和信息公示牌的;(二)未在停车场内施划停车泊位线,设置出入口标志、减速带、行驶导向标志、弯道安全照视镜、坡(通)道防滑线的。地方法规 · 百色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