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擅自占用住宅区内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共有场地施划停车位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百色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