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项规定,擅自设置、撤除、损毁道路停车泊位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擅自设置地桩、地锁或者其他障碍物影响道路停车泊位使用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清除,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项规定,占用道路停车泊位从事商品宣传促销、摆摊兜售等经营活动的,由城市管理监督部门责令改正;不接受城市管理监督部门劝阻,拒不改正的,可以扣押经营的物品和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工具,并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百色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