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城市市容管理第二十二条已修改在城市道路两侧或者公共场地进行临时摆设摊点等活动,应当向行政审批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行政审批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批准的答复。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允许摆设摊点的城市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沧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6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