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已修改

在临时市场或经批准地点举办活动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在划定的范围和规定的时间内;

(二)按照要求设置环境卫生设施,有专门收纳垃圾的人员,保障活动现场整洁;

(三)及时清扫现场,保持周围市容和环境卫生符合要求;

(四)保障车辆或者行人正常通行;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地方法规 · 沧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