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Amended

在城市道路两侧或者公共场地进行临时摆设摊点等活动,应当向行政审批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行政审批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批准的答复。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允许摆设摊点的城市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向社会公布。

Local Regulations · 沧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