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城市市容管理第二十一条已修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桥梁、地下通道、广场等户外公共场地从事设摊经营、兜售、揽工、派发广告等活动。为方便群众生产生活,县级人民政府在不影响城市交通、市容和环境卫生的情况下,可以确定在特定路段、场地、时间设置临时市场或者晾晒场地,并予以公告。地方法规 · 沧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6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