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Amended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桥梁、地下通道、广场等户外公共场地从事设摊经营、兜售、揽工、派发广告等活动。

为方便群众生产生活,县级人民政府在不影响城市交通、市容和环境卫生的情况下,可以确定在特定路段、场地、时间设置临时市场或者晾晒场地,并予以公告。

Local Regulations · 沧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