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城市市容管理第二十条已修改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城市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上张贴、张挂宣传品等,应当经行政审批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规定的期限和地点张贴、张挂,期满后及时撤除。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应当在街巷、居住区选择适当地点组织设置公共信息栏,为发布信息者提供方便,并负责管理和保洁。地方法规 · 沧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6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