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烟花爆竹经营燃放管理规定第二十条有效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具有餐饮住宿综合功能的宾馆、酒店未在醒目位置明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百元罚款。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未履行告知义务,发生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的,由公安机关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提供燃放烟花爆竹有关服务的,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衢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