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二章 资质与资格第八条有效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超越资质等级许可范围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二)以其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三)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四)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