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未单独取得资质证书的,不得以分支机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收取费用、对外报审、发送勘察设计文件。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