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8

In force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超越资质等级许可范围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二)以其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三)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四)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