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二章 资质与资格第十六条有效编制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应当体现适用、经济、安全、绿色、美观的要求,并以下列内容为主要依据:(一)项目批准文件;(二)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四)国家规定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深度要求;(五)勘察、设计合同约定;(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交通运输、水利等专业建设工程,还应当以专业规划的要求为依据。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