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In force

编制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应当体现适用、经济、安全、绿色、美观的要求,并以下列内容为主要依据:

(一)项目批准文件;

(二)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

(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四)国家规定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深度要求;

(五)勘察、设计合同约定;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交通运输、水利等专业建设工程,还应当以专业规划的要求为依据。

Local Regulations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