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出具的勘察、设计文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有勘察、设计注册执业人员的签字;

(二)有勘察、设计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和技术负责人的签字;

(三)加盖勘察、设计单位的勘察、设计文件专用章及注册执业人员的注册执业专用章。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