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二章 资质与资格第十七条有效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出具的勘察、设计文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有勘察、设计注册执业人员的签字;(二)有勘察、设计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和技术负责人的签字;(三)加盖勘察、设计单位的勘察、设计文件专用章及注册执业人员的注册执业专用章。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