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二章 资质与资格第十三条有效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注册执业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只能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未受聘于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人员,不得从事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活动。禁止伪造、出借、转让、出卖注册执业证书或者注册执业专用章。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