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In force

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注册执业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只能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未受聘于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人员,不得从事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活动。

禁止伪造、出借、转让、出卖注册执业证书或者注册执业专用章。

Local Regulations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