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统计报表,并向资质许可机关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企业信用档案信息。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