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执业资格注册管理制度。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注册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未经注册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人员,不得以注册执业人员的名义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