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六章 监督管理第四十一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生活垃圾源头减量与分类的综合考核制度,并纳入对各职能部门、下级政府的绩效考评体系。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