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六章 监督管理第四十条有效市、县(市)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生活垃圾分类监督管理职责:(一)制定相关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制度;(二)对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置单位的作业水平、服务质量、安全生产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并及时向社会公开检查情况;(三)紧急情况下对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置单位进行应急管理和调度;(四)按年度对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置单位进行绩效考核;(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管理职责。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