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五章 促进措施第三十九条有效市、县(市)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激励机制。鼓励单位和个人通过义务劳动、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生活垃圾分类、回收利用、无害化处理工作,推动企业和社会组织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服务。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