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0
In force市、县(市)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生活垃圾分类监督管理职责:
(一)制定相关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制度;
(二)对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置单位的作业水平、服务质量、安全生产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并及时向社会公开检查情况;
(三)紧急情况下对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置单位进行应急管理和调度;
(四)按年度对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置单位进行绩效考核;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管理职责。
Local Regulations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