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六章 执法保障和监督第四十二条有效执法人员应当依法查处违法养犬行为,告知当事人法定权利。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拒不履行执法机关行政处罚决定的违法信息,应当录入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并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济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