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2

In force

执法人员应当依法查处违法养犬行为,告知当事人法定权利。

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拒不履行执法机关行政处罚决定的违法信息,应当录入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并向社会公布。

Local Regulations · 济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