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有效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每年组织开展依法养犬、文明养犬、科学养犬的集中宣传和养犬管理专项整治行动。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对本条例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地方法规 · 济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