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六章 执法保障和监督第四十三条有效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每年组织开展依法养犬、文明养犬、科学养犬的集中宣传和养犬管理专项整治行动。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对本条例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地方法规 · 济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