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三章 养犬行为规范第二十八条有效养犬人携犬乘坐电梯应当征得其他共同乘梯人同意,并避让共同乘梯人;养犬人携犬乘坐出租车的,应当征得出租车驾驶员同意,并为犬只佩戴嘴套,或者怀抱、装入犬袋犬笼。携犬乘坐电梯或者进入人员密集场所的,应当为犬只佩戴嘴套,或者怀抱、装入犬袋犬笼。违反第二款规定的,由经营管理者劝阻;不听劝阻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五十元罚款。地方法规 · 济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