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三章 养犬行为规范第二十七条有效在重点管理区养犬人携犬出户,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为犬只佩带犬牌;(二)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束不长于一点五米的犬绳(链)牵领;(三)主动避让他人;(四)即时清除犬粪。违反前款第(一)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五十元罚款;违反前款第(二)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二百元罚款;违反前款第(四)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二百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济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