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在重点管理区养犬人携犬出户,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为犬只佩带犬牌;

(二)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束不长于一点五米的犬绳(链)牵领;

(三)主动避让他人;

(四)即时清除犬粪。

违反前款第(一)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五十元罚款;违反前款第(二)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二百元罚款;违反前款第(四)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济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