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禁止虐待,遗弃,组织、参与斗犬等伤害犬只的行为;禁止利用犬只从事赌博活动。

违反前款规定,虐待犬只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遗弃犬只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按每只处五百元罚款,五年内不予办理养犬登记;组织、参与斗犬的,由公安机关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利用犬只从事赌博活动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地方法规 · 济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