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二章 犬只免疫和登记第二十一条有效携带重点管理区外的犬只临时进入重点管理区的,应当按照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四)(五)项规定的条件,向公安机关申请临时养犬登记,连续逗留不得超过六十日。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按每只处一千元罚款;逾期不改正的,没收犬只。地方法规 · 济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