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In force

携带重点管理区外的犬只临时进入重点管理区的,应当按照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四)(五)项规定的条件,向公安机关申请临时养犬登记,连续逗留不得超过六十日。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按每只处一千元罚款;逾期不改正的,没收犬只。

Local Regulations · 济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