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二章 犬只免疫和登记第二十二条有效对疑似患有狂犬病的犬只,养犬人应当立即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并向农业农村部门报告,由农业农村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处置。对患有狂犬病的犬只,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及时告知公安机关,并配合捕杀,进行无害化处理。养犬人应当予以配合。地方法规 · 济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