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对疑似患有狂犬病的犬只,养犬人应当立即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并向农业农村部门报告,由农业农村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处置。

对患有狂犬病的犬只,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及时告知公安机关,并配合捕杀,进行无害化处理。养犬人应当予以配合。

地方法规 · 济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