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在重点管理区内养犬的,应当在办理养犬登记后告知所在物业服务企业。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全面掌握其物业服务区域内的犬只信息,并在住宅小区显著位置予以公示。

地方法规 · 济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