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二章 犬只免疫和登记第二十条有效在重点管理区内养犬的,应当在办理养犬登记后告知所在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全面掌握其物业服务区域内的犬只信息,并在住宅小区显著位置予以公示。地方法规 · 济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