岫岩满族自治县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三条已修改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饮用水水源保护规划、调配、监督的统一管理。自治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质监控工作,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自治县发展和改革、国土资源、卫生、城建、规划、农经、林业、蚕业、畜牧、食用菌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饮用水水源的保护工作。乡镇(区)人民政府协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做好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地方法规 ·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5年8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