岫岩满族自治县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四条已修改自治县人民政府组织水利、国土资源、环保、发展和改革、城建、规划、卫生等相关部门编制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保护规划;饮用水水源保护规划包括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和水源地安全保障规划。规划的制定和调整由自治县人民政府提交自治县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地方法规 ·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5年8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