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

Amended

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饮用水水源保护规划、调配、监督的统一管理。

自治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质监控工作,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

自治县发展和改革、国土资源、卫生、城建、规划、农经、林业、蚕业、畜牧、食用菌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饮用水水源的保护工作。

乡镇(区)人民政府协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做好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