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5

In force

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指定或者设立家庭暴力救助场所,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临时庇护和紧急救助。

市、区人民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应当组织民政、司法行政、卫生等部门以及妇女联合会,在家庭暴力受害人接受庇护期间为其提供法律咨询、医疗救助、心理疏导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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