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东洞庭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章 规划和保护/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二十一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保护区生态保护补偿机制。下列情形应当给予补偿:(一)超额完成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二)超额完成水环境质量考核指标的;(三)退耕、退养、退林还湖还湿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具体的生态保护补偿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地方法规 · 岳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