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In force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保护区生态保护补偿机制。下列情形应当给予补偿:

(一)超额完成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

(二)超额完成水环境质量考核指标的;

(三)退耕、退养、退林还湖还湿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具体的生态保护补偿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Local Regulations · 岳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