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条有效鼓励依法建立市容和环境卫生公益组织,倡导居(村)民委员会组织制定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公约,支持和动员志愿者、居(村)民、公益组织积极参加市容和环境卫生治理工作,共建整洁、优美、文明、和谐的城市环境。地方法规 · 廊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