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二章 责任区制度第十一条有效本市实行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是指单位和个人所有、使用或者管理的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场所及其一定范围内的区域。地方法规 · 廊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