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In force

鼓励依法建立市容和环境卫生公益组织,倡导居(村)民委员会组织制定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公约,支持和动员志愿者、居(村)民、公益组织积极参加市容和环境卫生治理工作,共建整洁、优美、文明、和谐的城市环境。

Local Regulations · 廊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