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享受整洁、优美市容和环境卫生的权利,有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爱护市容和环境卫生设施的义务;对损害市容和环境卫生或者破坏市容和环境卫生设施的行为,有权劝阻、投诉和举报。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尊重市容和环境卫生作业人员的劳动,不得妨碍、阻挠市容和环境卫生作业人员履行职责。

地方法规 · 廊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