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仁市梵净山保护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有效梵净山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一)违反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未公告梵净山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名录的,或者未设立保护标志的;(二)违反第二十九条规定,未建立管控平台的;(三)违反第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对活动场地及周边的资源和环境保护工作未履行监督责任的;(四)未依法履行保护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地方法规 · 铜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