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9

In force

梵净山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一)违反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未公告梵净山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名录的,或者未设立保护标志的;

(二)违反第二十九条规定,未建立管控平台的;

(三)违反第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对活动场地及周边的资源和环境保护工作未履行监督责任的;

(四)未依法履行保护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铜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