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未在专门弃土场堆放弃渣、弃土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水资源等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按照倾倒数量处以每立方米10元以上20元以下罚款;逾期仍不清理的,县级人民政府水资源等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清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清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地方法规 · 铜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