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市、县、乡级人民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一)违反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未组织编制梵净山内的村寨规划,实现村寨规划全覆盖的;
(二)违反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未征求梵净山管理机构意见的;
(三)违反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未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办理经营性取水许可的;
(四)违反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未书面征求梵净山管理机构意见的,或者对活动场地及周边的资源和环境保护工作未履行监督责任的;
(五)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地方法规 · 铜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