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电信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第三章 安全保护第二十八条已废止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技术标准明确电信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在电信设施上或者周围设置警示标志,修建围墙、栅栏等安全保护设施,并标明电信业务经营者和联系方式等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迁移、损坏、改动警示标志和安全保护设施。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