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电信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第三章 安全保护第二十九条已废止在电信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采石、挖沙、挖沟、取土、钻探;(二)倾倒或者堆放垃圾、草垛、土堆及建筑用料,烧荒、焚烧物品;(三)搭建附属物,设置水池(窖)、粪池、牲畜圈、沼气池;(四)爆破,倾倒或者堆放易燃易爆、腐蚀性、有毒有害等物品;(五)其他危害电信设施的行为。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